关于申报2011年“地方合作项目”的通知
经批准,2011年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湖北省教育厅共同开展“地方合作项目”,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年“地方合作项目”的人选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遴选的基本申报条件,且必须在我校2010年底上报教育厅的初选名单内:
二、申报者首先应仔细阅读“2011年西部及地方合作项目专栏”的各项内容,并在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apply.csc.edu.cn;
三、报名时间:2011年3月28日-4月11日:
四、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登录首页的6个选项应按如下填写:
1)留学身份:访问学者博士后、高级研究学者(根据自身符合的申报条件进行选择)
2)申报国家/地区:不限(根据本人意愿,自行选择,入选后不得更改)
3)申报项目名称: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
4)可利用合作项目:地方合作项目
5)所属受理机构:湖北省教育厅
6)在外留学期限:一般以6个月为宜。
2、基本情况:请申请人如实填写
3、其他材料:请参阅附件1.
申请人在材料整理后,将最后一页《单位推荐意见表》填写完整,并将填写的内容发邮件至:wb@wtu.edu.cn 。所有材料一式五份,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无须装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11日。
地 址:国际合作与发展处
联 系 人:张 霞
联系电话: 9535
电子信箱:wb@wtu.edu.cn
附件1:关于准备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准备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组成 | 材料名称 | 材料样式 | 备注 | |||
第一部分 | 申请表及应附材料 |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非学生类) | A4 | 一式五份 | ||
2.《单位推荐意见表》 | A4 | |||||
第二部分 | 证明材料 | 3.申请以成组配套方式派出的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A4 |
一式五份 (复印件)
| ||
4.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A4 | |||||
5.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 | A4 | 如无 | ||||
6.获奖证书复印件 | A4 | |||||
7.外语水平证明注 | 外语专业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A4 | ||||
两年以内WSK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 A4 | |||||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 A4 | |||||
两年以内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复印件 | A4 | |||||
参加其他类型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 A4 | |||||
8.身份证复印件 | A4 |
二、准备申请材料时需注意的问题
1.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非学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提交并下载打印。申请人需在每份申请表“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所提交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正式提交后不能修改有关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
申请表中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特别需要注意:外语程度的填报信息直接关系到录取后的培训安排,需据实填写,并附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推荐意见表》
此表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国内推选单位主管部门需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本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填写。
3.申请以成组配套方式派出的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应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项目介绍、项目组成员及所负责工作介绍、与国外单位合作的有效证明材料。
5.国外单位邀请信
申请时若尚未获得国外邀请信复印件,可暂不提交。
6. 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5年内获得的)。同一部门 (包括隶属关系)或同一内容的奖励证书复印件不要重复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原则上不超过5页(含)。
7. 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提交其中之一即可。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此种情况应同时提供外方证明)。 此处所提供材料须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
8. 身份证复印件
请将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面A4纸上。
9. 请勿将所发表论文、论文摘要、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放入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整理及提交办法
1.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材料清单的顺序进行整理。请在申请表原件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2.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五套,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无须装订。申请材料提交后不予退还,请申请人自行留存副本。